驾驶人李爱*,男,驾驶证号:1422261967********;于2017年10月21日10时45分许,驾驶晋D5E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新建路口时,因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检验、违法记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原迎泽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催告,当事人拒不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驾驶人马*,男,驾驶证号:1401061991********;于2021年3月22日8时04分许,驾驶晋A75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新建南路口时,因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原迎泽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催告,当事人拒不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崔警官13393430298
杜警官13383439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