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名称:闫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朔环开罚﹝2025﹞1号
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事实:2025年11月3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配套的一座1.6万m³/d的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1440m³/d生活污水处理站均正在运行,其中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矿井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从废水排放口排入朔城区王万庄村西黄水河。朔城区王万庄村西黄水河排口为水污染物总排放口,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6月27日印发实施)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12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8
处罚机关: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
小编:李玫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