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一大队(原综改大队)决定对其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驾驶证记1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联系人:徐警官 郭警官
联系电话:0351-7815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