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大同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整治大气污染空气质量保障会议
对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春节期间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防控管理
开展安全检查
在宣传禁燃禁放政策同时
对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依法快速查处
13.2月5日,天镇县公安局民警在天镇县玉泉镇大西街将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某瑞查获,对任某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4.2月5日,天镇县公安局民警在天镇县玉泉镇将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杨某成查获,对杨某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5.2月5日,天镇县公安局民警在天镇县玉泉镇将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赵某永查获,对赵某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6.2月5日,天镇县公安局民警在天镇县玉泉镇将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某连查获,对任某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7.2月6日,天镇县公安局民警在天镇县马家皂乡将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闫某林查获,对闫某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8.2月6日,天镇县公安局民警在天镇县马家皂乡七里墩路口将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母某查获,对母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1.2月8日,灵丘县公安局民警在独峪村巡逻时将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李某超查获,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包括抗拒执行决定、命令,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不听劝阻,并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