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同市平城区云中路南侧右侧第二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消防岗,在向东右转时,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沿云中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
汽车驾驶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骑行人无责任。
在驶过交通安全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右转机动车要遵守让行原则,让行绿灯左转的非机动车辆先行!如果右转机动车因没有让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将由右转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情况都是右转车辆全责,如果左转车辆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等安全法规的情况,那么左转车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