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吕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大同市天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师大附中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变更车道胡某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吕某和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案例二
郝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大同市灵丘县S201哈鹿加油站附近变道时,与直行张某某驾驶的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郝某某因变更车道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民警对其实施罚款100元,计0分的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