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驾驶车辆沿大同市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二八岗西时,刚好遇到一个行人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李某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