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杜渊文撰写的《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销售为防控疫病而明令禁止输入的肉制品行为的定性》,经过层层严格筛选,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禁止输入 防控疾病 食源性 国外牛肉制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国家为防控疫病依法明令禁止输入的牛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系山西省大同市某牛羊肉店的实际经营者。2018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对批发市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从王某经营的牛羊肉店仓库中发现了四个品种共121箱只有外文标识的牛肉制品,王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鉴定,其中84箱由于包装已被破坏无法进行鉴定;37箱包装的牛板筋标识产地为德国,该批货物的产地在《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属于禁止输入国家(因涉及疯牛病,被我国禁止进口牛及相关产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晋021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内从事牛、羊肉及其制品的销售活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