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大同市天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辖区内扣留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予以公告。
请相关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对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逾期仍不领取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4日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