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杜某酒后骑行二轮共享电动自行车,沿大同市平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环西路交汇处时,不按信号灯通行,与由东向西直行行驶在南环西路的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