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2 15:24:18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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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某建筑材料加工厂通过渗坑排放废液污染环境案
2024年8月,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灵丘分局(以下简称灵丘分局)会同大同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灵丘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执法人员对灵丘县某建筑材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将废水排至院内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鉴定,五个物证样品至少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文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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