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15:19:51 来源: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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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发改收费发〔2025〕40号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晋建城字〔2024〕226号)要求,现将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晋财综〔2020〕36号)和大同市财政局、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同财办保〔2020〕13号)要求,对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在制定全省统一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目前已基本完成,拟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待全省统一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制定后,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三、原大同市物价局、大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核定占道费的批复》(同价费字〔1996〕第179号)于2025年3月1日废止。

本文来源: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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