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14:52:40 来源: 大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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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大同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辖区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备案:(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psvs.mps.gov.cn )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从备案平台(网址:psvs.mps.gov.cn )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授权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及相关附件,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授权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登记证书复印(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及其附件电子版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本文来源:大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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