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的粉条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大同市云冈区某手工土豆粉店购进126斤粉条,进货价是1.6元/斤,售价为1.8元/斤,在2025年1月15日这批粉条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免予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