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广灵县后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灵县后南线2公里200米处,逆向行驶与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黄某某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某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