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张某某于5月5日凌晨,在文兴路处驾驶车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3毫克/100毫升。
2、当事人刘某于5月1日21时许,在云冈区泉武街路段,驾驶车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9mg/100mL。
3、当事人燕某于5月2日21时许,在云冈区米庄–堡子店–兴华驾校路段,驾驶车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L。
4、当事人郭某于5月4日22时许,在云冈区平德路落里湾西村口路段,驾驶车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9mg/100mL。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