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线索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超出许可类别生产肉制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2.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许可证等生产肉制品等行为;
3.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行为;
4.用鸭肉、鸡肉、猪肉冒充牛肉、羊肉,用马肉代替驴肉等行为;
5.用工业烧碱、工业双氧水或甲醛泡发毛肚、鱿鱼,用牛血、猪血冒充鸭血等行为;
6.在制售肉制品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7.烧烤店(摊)、火锅店等制售场所使用假劣肉制品、以次充好或销售过期变质肉制品的行为;
8.未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厂屠宰畜禽,并上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行为;
9.注水、注药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行为;10.水产养殖环节使用孔雀石绿、结晶紫、五氯酚钠、硝基呋喃类药物(如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等)、氯霉素等禁止使用药物或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等限制使用药物的行为。
(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
1.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存在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的行为;
2.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使用来历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质、回收食品等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3.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生产食品的行为;
4.食品经营者销售“三无”“山寨”、超过保质期、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存在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药用、保健食品功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举报须知...........................................
1.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
2.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和现场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会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四、举报方式...........................................
1.大同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0352-6135910,邮寄地址:大同市平城区恒安街339号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
2.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12315、12345、0352-2831007,邮寄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33号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3.大同市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352-7935505,邮寄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2799号文瀛湖办公区西辅楼5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助编:渠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