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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大同市某眼镜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20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关于市某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配装眼镜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经调查发现:该眼镜有限公司还存在应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按照规定立即申请检定,并对其测量数据不合格的行为给予1000元罚款,对其应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给予500元罚款,合并处罚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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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大同市平城区某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4月24日,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城区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相符。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有后座椅靠背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显示的车辆外形简图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上述违法产品,并处没收违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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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大同市天镇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薄膜案
2025年4月23日,天镇县市场监管局接市局抽查发现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薄膜线索。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销部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丁某共购进20卷上述聚乙烯塑料微薄膜,购进时查验有产品合格证,该批产品销售1卷,自行使用19卷,货值金额为9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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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大同市灵丘县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案
灵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灵丘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的线索移送函。经现场检查,该店存在销售劣药行为。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该批次药品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不知道该批次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灵丘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35.1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助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