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61名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本公告涉及的违法行为人,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原交警八大队)已依法查清违法事实,拟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将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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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