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烧烤规范占通经营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餐饮单位:
为了持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效解决市区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问题,规范餐饮门店出店经营行为,满足沿街商户和市民群众实际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省、市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意见要求通知如下:
一、晋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餐饮单位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将烧烤工具在室外摆放;禁止使用各类烧烤碳、木炭等燃料,一律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一律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备并移定运行。
二、餐饮单位和集中管理的物业企业可向属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交备案并签订承诺书,
合理利用门前公共区域,在夜间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保证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在
店外有序设置座椅就餐。
(一)不得侵占停车泊位,不能影响门前的正常交通秩序;
(二)不得侵占盲道和消防通道;
(三)不得随意向树坑、雨水井等公用设施及公用区域倾倒厨余垃圾:
(四)外摆时间为晚18:30-24:00
(五)每张餐桌必须配备垃圾桶,下方铺设苦布,防止油污地面:
(六)每日必须对户外外摆区域清扫、冲洗,恢复干净、整洁的环境卫生秩序。厨余垃圾必须收集至专用容器内,密闭处理。
三、各镇、办要组织人员配合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对餐饮单位开展定期巡查,落实“门前三包”,执行上述通知要求。
四、餐饮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露天烧烤的,烧烤工具一律予以没收;
未经批准随意占用公共场地摆放物品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油污、污水、垃圾污染环境的,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油烟超标排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业整治。
来源: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助编: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