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近日,晋城沁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快速查处四起传播网络谣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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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王某某编造“李建峰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人拐走”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17日,网民王某某在网络平台内传播“李建峰5岁儿子在官庄小学附近被人拐走,为了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转发”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王某某发布的内容系谣言,沁水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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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刘某某、潘某某编造“沁水高铁站的不实视频”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11日、1月22日,网民潘某某和刘某某为博取眼球、引流吸粉,使用某软件中的“高铁站换名字”模板,分别制作发布了一条显示为“沁水高铁站”和“沁水东站”名称的不实视频。
经查,刘某某、潘某某发布的内容系谣言,鉴于潘某某和刘某某认错态度较好,且删除不实信息,未造成重大影响,沁水县公安局对潘某某和刘某某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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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赵某、张某传播“失物招领信息”的网络谣言案
2024年2月14日、2月17日,网民赵某、张某在网络平台内传播“失物招领信息,称其捡到张某福的钱包,并附有其联系方式”的不实消息。
经查,赵某、张某发布的内容系谣言,沁水县公安局对赵某、张某以案说法,告知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如何辨别网络谣言,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赵某、张某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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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李某传播“三大通信运营商合并,转发有奖”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5日,网民李某在网络平台内传播“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合称中国通信,转发有奖”的不实信息。
经查,李某发布的内容系谣言,沁水县公安局对李某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删除相关谣言信息,并进行了辟谣。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