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9月7日上午,原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E00**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晋城市阳城县江河河道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超限检测站检测称重,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吨,实际载物总质量为71.58吨,载物超过核载质量130.90%。
案例二
9月20日10时30分,杨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AD5**6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晋城市阳城县次营镇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超限检测站检测称重,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吨,实际载物总质量为79.82吨,载物超过核载质量157.48%。
阳城交警大队依法对上述2位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