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斌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端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晋城沁水县嘉峰镇寺河煤矿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向左转弯的候某如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斌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斌、候某如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王某斌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经鉴定,在王某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王某斌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