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彩钢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员工张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调查张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张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电焊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彩钢公司安排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员工张某某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