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1 16:02:31 来源: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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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市监南政罚字〔2022〕 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92140728*******;住所(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政乡南政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195*******联系电话:186361*******;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政乡南政村****。
2022年7月5日,平遥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张**、付**对平遥县南政村阎****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超市柜台里的今麦郎出品的大今野拉面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有效期为:六个月。货架上只剩下两袋,经询问已全部售完,我站对其未售完的两袋大今野拉面红烧牛肉面进行扣押,并且对平遥县南政村阎**小超市进行立案。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7月5日立案,由张**、付**负责调查。
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该批次方便面的销售价为1.5元/袋,共计2袋。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证明初步核查时超过保质期产品销售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细节情况。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调查组认为:当事人2022年7月5日经营销售的大今野方便面经检查发现其已超过保质期,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2022年7月28日,经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平遥市监南政处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大今野两袋方便面2、处以罚款35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平遥县支行(账户:平遥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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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婷茹_shanxi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