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9号)和省市有关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晋中市寿阳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行为,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寿阳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全县清理整顿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一千至五万元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寿阳县公安局
2022年8月
助编:郝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