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市监执处罚〔2022〕52号
当事人: 平遥县**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6月23日山西省平遥县烟草专卖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经营区存放有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芙蓉王(硬)0.7条;云烟(福)0.6条。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均为“真品卷烟”。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店已暂停销售烟草制品,店内未发现烟草制品。经查,该店于今年购进了云烟(福)和芙蓉王(硬)各一条。购进价格分别是云烟(福)每条125元;芙蓉王(硬)每条225元。经山西省平遥县烟草专卖局价格核定,上述卷烟的经营总额共计350元。
该店销售了云烟(福)4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3元;芙蓉王(硬)销售了3盒,销售价格为每盒24元。违法所得6.5元。
2022年7月27日平遥县烟草专卖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遥)市监执罚告〔2022〕5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综上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处以罚款105元。
助编:郝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