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9时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D***04的小型客车,沿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北大街行驶至北大街路段转弯时,与同向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1**37的普通摩托车相撞,后又撞至路边停放的微型客车。幸运的是,王某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得到有效保护,仅造成身体轻微伤。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