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14时47分许,于某某驾驶冀A**803-冀A**94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由晋中市榆次区方向至晋中市和顺县城方向,行驶至省道318线107km+300m处,由于雨天路滑,于某某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尾部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郭某某驾驶的冀EQ**68-冀E**70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及路面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于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