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8时48分许,王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与凤翔街交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双方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王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
8月14日8时48分许,王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与凤翔街交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双方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王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