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13时09分许,陈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凤翔街与定阳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由东往西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驾驶人陈某及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尚某、乘坐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驾驶人弃车逃逸。
根据以上情况,陈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及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