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榆次李某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5mg/100ml)后驾驶长城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与同方向在前左转往东邵某驾驶的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周边围墙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邵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