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驾驶电动车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情发布
一、案情简介:
2024年07月14日21时36分许,阴XX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至国道108线(京昆线)714KM加600M(平遥县新庄村)路段时,由西向南右转斜过道路时遇郝 XX驾驶晋 KQW8XX号“豪情”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碰撞,造成了阴 XX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阴XX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变道通行时,妨碍了相关车道内的车辆通行,是形成事故的原因:郝XX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未做到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事故的原因。
三、责任划分:
根据以上情况,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分析认定:阴XX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变道通行时,妨碍了相关车道内的车辆通行,是形成事故的原因,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郝XX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未做到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事故的原因,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 华 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阴 XX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郝 XX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责任追究: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平遥县南政乡西游驾村村民驾驶人阴 XX安全驾驶意识欠缺,充分暴露出平遥县南政乡西游驾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人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行政村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约谈了平遥县南政乡西游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要求建立本村驾驶人安全教育和劝导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监督驾驶人按规定审验、到期换领驾驶证;告诫、劝导驾驶人严禁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分心驾驶非法接送学生、非法营运、违法载人;提醒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提醒汽车驾乘人员全员全程使用安全带,引导驾驶人养成安全文明行车习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