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19时40分,任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与新华街交叉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任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任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
8月30日19时40分,任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与新华街交叉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任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任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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