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09时15分,宫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晋中市寿阳县松塔村路段时,与同向孟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两名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