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19时,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A9**G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晋中市寿阳县恒阳路铁路道口路段掉头时,与史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史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
9月13日19时,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A9**G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晋中市寿阳县恒阳路铁路道口路段掉头时,与史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史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