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平遥县某商行销售电动自行车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度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晋中市平遥县某商行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抽检销售1辆,备样1辆,违法所得4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电动自行车火灾成为事故中出现频率高的事故类型。而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电气性能合格与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诸如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等功能,以及其配件产品充电器的各项电气性能,需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