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3 17:58:44 来源: 晋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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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太谷区某车行销售座椅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谷区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销的1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实物与产品合格证所标示图片不符。经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进行鉴定,鞍座长度大于350mm,不符合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5条款: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待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按照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整车车体尺寸的要求为:高度需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需小于或等于450mm,鞍座高度需大于或等于635mm,鞍座长度需小于或等于350mm。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尺寸,特别是鞍座尺寸,对于保护骑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不合格的车体尺寸会直接影响整车的力学性能,尤其是发生碰撞时受力的速度和角度,加重交通事故二次伤害。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抽查时,要将电动自行车各项尺寸参数纳入重点监管指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来源:晋中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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