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祁县昌源南路迎宾路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因未按信号灯通行(闯红灯),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闫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47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经交警部门调查,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当事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闫某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