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2日19时49分,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221线(东述夏线)25公里1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13日17时38分,曹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汾张线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询,曹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介休公安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曹某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4日10时25分,郑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遥一孟山线9公里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21日22时37分,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宁街附近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晋中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孙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抽取血样。2月24日,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送检的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