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12时30分,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晋中榆次区顺城街与政府东巷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由西往东左转弯往北常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赵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