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6 16:00:25 来源: 晋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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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禁火时段为全年,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6月底,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严禁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防火装置和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 (五)严禁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和人为活动。 (一)所有进出禁火区域的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违反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防火有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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