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14时00分许,苏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晋中榆次区思凤街与府兴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左转弯张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苏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苏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