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祁县。范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祁县新建南路火车站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北向南向东转弯的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范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范某涉嫌酒驾,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祁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范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0mg/100ml,确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事人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