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11时50分,张某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在晋中榆次区文苑街与新建路交叉路口右转往南时与由北向南右转往西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韩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张某、韩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