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民政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民发〔2025〕19号
各县(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合理确定2025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函〔2025〕21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提高1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标准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次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一类:榆次区,720元/人/月;第二类: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705元/人/月;第三类: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70元/人/月;第四类:榆社县,62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6740元/人/年。各县(区、市)要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于6月23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并将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助编:刘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