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王某因需改造租用的公寓,经朋友张某介绍联系李某负责墙面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李某在施工时因墙面倒塌被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将王某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1、劳务关系成立:李某提交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工友赵某)证明与王某存在劳务关系,王某虽否认但未能举证反驳,故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2、责任划分: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且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60%责任;李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40%责任;3、张某无责:张某仅为介绍人,无合伙或雇佣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劳务者如何规避风险?
1、事前防范
(1)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及安全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2)核实资质与环境:确认接受劳务方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必要时要求提供防护设备。
2、事中取证
(1)留存工作痕迹:拍摄施工环境照片、保存工作群聊天记录、记录每日工作时长及内容;
(2)及时治疗并固定证据:受伤后立即就医,保存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并通知接受劳务方到场。
3、事后救济
(1)优先协商调解:通过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快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2)诉讼策略:若协商不成,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并申请证人出庭或司法鉴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助编:渠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