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平遥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群众意见征询调查的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建立平遥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决策事项的意见和诉求,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由山西纳谟尔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建立平遥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进行群众意见征询调查的工作,现将该决策事项的基本信息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告,征询和收集公众对该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一、决策事项名称
建立平遥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二、决策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平遥县实际情况,平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起草了《建立平遥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核定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适当考虑2024年、2025年新增成本因素,根据《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测算并参照周边县市配气价格,综合研判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避免燃气管道“带病运转”,保障天然气价格运行平稳,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77元/立方米。
2.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2)启动条件
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元/立方米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如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3)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两次,联动时间为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4)联动方式
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立方米时,同步同额同向调整;超过0.5元/立方米时,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同步同额同向调整。
当天然气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报请县政府研判,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5)联动公式
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含税)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采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采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采购气加权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按原则上不超过4%核定。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时,以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作为联动的终端销售价格,第二档、第三档价格按原各阶梯价格比例(1:1.2:1.5)确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价格平均水平执行。
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生活和采暖用气均按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执行。
(6)调价程序
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
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联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企业门户网站等提前10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执行;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企业门户网站等提前10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执行。
3.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燃气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等方式主动降本增效,对明显低于国家准许成本增收节支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燃气企业应采用多种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对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格水平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的,高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部分不予疏导。强化激励和约束,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当期价格联动结束后,对上期价格联动执行情况进行成本调查,并将成本调查结果作为下期价格联动调整的影响因素。
4.相关要求
(1)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2)强化价格监测。燃气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对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燃气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监测分析,从而确保及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有序有效疏导价格矛盾。
(3)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5.执行时间
联动机制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配气价格自联动机制建成后首次价格调整生效时执行。执行期若遇国家和省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
三、决策实施主体和联系方式
决策实施主体:平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行政审批中心八层809室
联系人:郑帅奇
联系电话:0354-5867028
四、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山西纳谟尔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1202室
联系人:柳工
电子邮箱:876969700@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特进行此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您对该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
2. 您对本次决策事项的态度。
3. 您认为本次决策事项可能对您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4. 您对本次决策事项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周期
本公示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反馈至决策实施主体及编制单位,欢迎公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我们,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2025年7月3日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