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在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管辖区内发现并查扣1辆红色珠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因当事人郭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携带车辆相关的有效证明到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查扣以下机动车后,驾驶人30日内未履行以下程序:
1.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
2.补办相应合法手续;
3.按时到我大队处理涉案车辆相关事宜。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到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相关手续。经通告三个月驾驶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我大队将以下涉案车辆移交至晋中市财政局,由晋中市财政局对此类无法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的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特此通告。
附: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扣留涉案车辆明细表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7月14日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