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扩大公共交通优惠乘车覆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公共交通基础性出行保障作用,保障市民特别是特殊人群优惠乘车权利,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吸引力,推动绿色低碳出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公共交通优惠乘车覆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临汾市市区所有城市公交线路。
二、扩面对象在之前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残疾军人、消防员、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和学生半价的基础上,将65周岁以下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公安因公牺牲遗属、消防因公牺牲遗属、基干民兵增列入免费乘车特殊人群范围。
三、实施方式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基干民兵证等相关证件免费乘车。
四、有关要求
( 一)采集核实数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汾军分区分别提供全市65周岁以下退役军人、三属和公安、消防因公牺牲遗属,以及基干民兵人员数据,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临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核实。每年12月底前,各相关单位按职责提供最新优惠人群数据,用于当年补贴资金决算及下一年度预算核定,确保数据准确。
(二)确认证件式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汾军分区分别提供特殊人员身份凭证式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等),临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组织公交驾驶员及客服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明确实体证件查验标准、服务规范及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市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公交站点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临汾市市区公共交通优惠乘车扩面政策覆盖范围、实施方式及实施时间。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协同联动,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做好回应。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指导督促临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严格按要求落实公共交通优惠乘车扩面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保障,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8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持续加强停车资源建设管理不断优化市区停车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市区停车设施建设,挖掘盘活各类停车资源,构建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体系,打造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停车治理格局,不断优化市区停车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停车资源供给
(一)加强规划引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科学预判不同区域停车需求,加强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和布局,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严格按照《临汾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25—2035年)》规范有序开展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二)严格配建标准。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实施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时,结合实际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三)放宽和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吸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
(四)持续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依据停车设施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地点、建设时序,滚动持续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积极利用空地、拆迁腾地、地下空间、平改立等增加车位,补充配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一)挖掘盘活既有资源。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设置停车场,鼓励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利用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二)推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利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其他时间,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机构、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并取得收益。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并取得合理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区与周边商业、企业等不同主体,错时共享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鼓励住宅建设单位推出停车位(库)价格优惠政策,向本小区居民予以租金或临时停放收费优惠。
(三)提高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水平。研究推进不停车快捷收费在停车设施领域的应用,提高停车收费电子化建设水平。研究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全市公共停车信息全面联网和一体化管理。
三、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一)市区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夜间(21:00—次日07:30)时段免收停车费,小区居民可在夜间时段充分利用公安交警部门在小区周边道路内划设的停车泊位免费停放车辆。
(二)使用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含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含正常周六、日休息时间)前后各加1天的时段,实行外地车辆免费、本地车辆半价的优惠政策。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三)所有向公共开放的收费停车设施,均执行半小时不收费政策,原免费时长超过半小时的,仍执行原免费时长规定;对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免收停车费;对实施作业的环卫保洁、园林绿化、殡葬服务、市政设施维护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新能源车在充电时间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充满电量并经过不低于30分钟的免费停车时段后仍继续停放的,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景区周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间临时大幅上涨停车收费标准。
四、规范路外市政公共资源停车场管理
(一)优化路外停车场设定和收费标准核定程序。市区内使用路外市政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统一由市城市管理局代政府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二)加强停车设施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在机关网站公布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五、完善停车管理机制
(一)理顺部门管理职能。市城市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区内市政公共资源管理、停车设施经营企业备案和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调整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公布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市区范围内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实施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完善市区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对公共空间停车设施设置进行规划管理和权属及边界的界定。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属停车经营企业落实相关政策,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市能源局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经营主体按规划有序配建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停车设施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停车优惠政策,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升服务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市场环境。向公共开放和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主体要具有停车设施产权或经营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优化小区停车管理方式,积极为业主创建更为便利的停车环境。
(二)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别明确1名具体工作负责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总体牵头协调,依据不同工作事项采取一家牵头、多家配合的工作方式,共同研究推进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有力有序推动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及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引导居民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的观念。要广泛吸收落实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六、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即行废止,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 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8日
来源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